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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必看:劳动合同不是“形式”,这些条款缺一不可

时间: 2026-02-12 00: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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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入职时,常常会遇到公司以“试用期过后再签合同”“先入职再补签”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拒绝签订合同,不少新人因不懂劳动法而默默妥协,最终权益受损。事实上,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更是劳动者维权的“护身符”,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核心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些条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签订时务必仔细核对,切勿签署空白合同或条款模糊的合同。

在此提醒广大职场新人,入职当天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遇到拖延、拒绝签订的情况,要及时留存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让“入职疏忽”变成日后维权的“绊脚石”。